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版)
目 录
1.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
2.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治安管理册)
15
3.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禁毒册)
95
4.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出入境管理册)
113
5.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册) 127
6.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交通管理册)
153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裁量基准是公安机关结合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的细化。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基准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
本基准和《基准表》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 防止逐利执法,罚款应严格按照本裁量基准的量化幅度,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防止以罚代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防止以罚代刑,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放纵犯罪行为。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第七条 违法行为适用裁量标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经鉴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已履行调解协议的;
(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本基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本基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从重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有关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理,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对有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同时有从重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该在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对其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适用本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发现违反本基准和《基准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裁量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以及相关责任领导和审批、审核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二)单位,包含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村(居)民委员会。
(三)结伙,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多名,是指三名以上(含三名)。
(四)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以及单位班车、校车等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五)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彩票开奖等活动,不包含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七)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管制刀具按照《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规定认定。
(八)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九)赌博机,是指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十)两类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 ,苯丙胺类(包括各类苯丙胺衍生物) ,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及氯胺酮等其他类毒品。
(十一)《基准表》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例外的是:《基准表(出入境管理册)》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基准表(交通管理册)》仅对行政拘留裁量基准予以细化,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其它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基准和《基准表》由湖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基准和《基准表》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以前制定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基准和《基准表》。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治安管理册,2023年版)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节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备注 | ||
1 | 扰乱单位秩序 | 较轻 | 1、初次扰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 2、扰乱单位秩序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的; 3、在共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初次违反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4、被侵害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违法行为人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 2、无理推拉、纠缠、围攻、辱骂他人,不听劝阻,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不听劝阻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4、长时间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时间的; 5、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弃留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6、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7、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绝食、堵塞大门、张贴散发材料、敲锣打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8、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9、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10、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11、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12、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13、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 14、实施其他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较轻 | 1、初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的危害较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的; 3、在共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行为人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是由被侵害场所管理单位过错引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行为人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处置且影响不大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止、抗拒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 |||||||
3、在国家、省、设区的市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 | |||||||
4、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统一着装、统一佩戴标识、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抛传单、讲演、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伤、自残、自焚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 |||||||
5、在人员密集区域实施攀爬建筑物,或者跳河、跳桥、跳楼等自杀、自伤、自残、自焚行为,不听执法人员劝阻,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 |||||||
6、为扩大影响,赴省、进京,在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不听劝阻,或者经劝阻后再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 |||||||
7、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 | |||||||
8、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 |||||||
9、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 |||||||
10、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 |||||||
11、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 |||||||
12、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 |||||||
1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影响的。 | |||||||
3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较轻 | 1、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警告。 | ||
2、在共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 |||||||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的; | |||||||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受过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 |||||||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推搡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 |||||||
4、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长时间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 |||||||
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座卖座,拒不服从司乘人员管理的; | |||||||
6、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者停行的; | |||||||
7、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 |||||||
8、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
9、在航空器禁烟区吸烟或使用火种的; | |||||||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4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较轻 | 1、初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在共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3、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警告。 | ||
4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一般 |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在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旅游景区及周边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造成车辆停运等后果的; 3、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较大影响的; 4、以私自设卡或者强行收费等方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在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6、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者停行的; 7、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8、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 | 破坏选举秩序 | 较轻 | 1、初次破坏选举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2、在共同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3、破坏选举行为是由于选举对象及组织者存在明显过错或违法引起,行为人能够及时听从劝阻且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或者妨害选举,破坏选举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5 | 破坏选举秩序 | 较重 | 1、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 2、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的; 4、造成现场人员受伤、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5、在现场煽动、散布谣言或者不服从选举工作人员管理,辱骂工作人员,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6、接受他人财物、其他利益或承诺后干扰他人选举,造成一定后果的; 7、伪造选举文件的; 8、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主动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组织、纠集多人,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单位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 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7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 | |||||||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8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 |||||||
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 |||||||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 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9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组织、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 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 |||||||
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 |||||||
一般 |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时,聚众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或者妨害选举,破坏选举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破坏选举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 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警告。 | ||
2、强行进入场内,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较短,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 | |||||||
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 |||||||
4、在共同实施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强行进入场内,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较长,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的; 4、强行攀爬、跨越护栏、墙体进入场内或拒不服从安全检查的; 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6、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的; 7、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后果的; 8、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2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较轻 | 1、携烟花爆竹或其他可燃物品进入场内,经制止,未点燃且停止违法行为的; 2、已点燃未造成后果且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 3、初次违规在大型活动场所内燃放物品,危害较小的; 4、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所内燃放物品行为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5、在共同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2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2、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秩序混乱、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等危害后果的; 3、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3 |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 较轻 | 1、携带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进入场内,经制止,尚未完全展示且停止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危害较小的; 3、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4、在共同实施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活动的正常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2、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3、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4 |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 较轻 | 1、初次实施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经制止,主动离场,危害较小的; 2、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3、在共同实施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2、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4、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5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较轻 | 1、准备向场内投掷杂物,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 2、初次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危害较小的; 3、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4、在共同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15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一般 | 向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曾因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秩序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3、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6 | 其它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较轻 | 1、经制止,尚未完全实施违法行为的; 2、初次实施本行为,危害较小的; 3、实施本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4、在共同实施本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实施强行进入场内、违规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和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以外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6 | 其它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2、寻衅滋事、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国际影响,或者导致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4、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7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 较轻 | 1、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影响范围较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在共同实施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不大的; 2、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曾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8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 较轻 |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 |||||||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影响范围较小;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不大的。 | |||||||
较重 | 1、曾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影响范围较大,对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心理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 较轻 | 1、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 |||||||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范围较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不大的。 | |||||||
较重 | 1、曾因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扬言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范围较大,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在公共场所实施本行为,或者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实施本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 | 寻衅 滋事 | 较轻 | 1、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在结伙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的; 2、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未使用侮辱性、挑逗性、暴力威胁言语和动作的; 3、追逐、拦截他人,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侮辱行为的;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6、随意殴打他人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7、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8、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9、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结伙斗殴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尚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参与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组织、纠集多人结伙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积极参与结伙斗殴,在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4、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5、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7、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出于取乐、寻求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 9、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寻衅滋事、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或者持械寻衅滋事的; 10、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1、寻衅滋事的对象为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2、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3、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14、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15、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16、其它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 较轻 | 1、初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经转化教育,认识到危害,有悔改表现的; 2、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3、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多次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在公共场所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5、到案后拒不交待本人真实身份情况,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 6、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到案后,仍煽动、劝说执法人员加入邪教、会道门,或者在执法场所吵闹、呼喊口号、宣扬邪教思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组织开展护法、弘法、发正念等聚集活动的; 9、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 较轻 | 1、初次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经转化教育,认识到危害,有悔改表现的; 2、如实陈述本人的违法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他人实施的此类违法行为的; 3、利用封建迷信,给他人治病,未造成损害后果或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较小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多次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在公共场所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5、到案后拒不交待本人真实身份情况,或者拒绝配合调查; 6、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到案后,仍煽动、劝说执法人员加入邪教、会道门,或者在执法场所吵闹、呼喊口号、宣扬邪教思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组织开展护法、弘法、发正念等聚集活动的; 9、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3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 较轻 | 1、初次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较小的; 2、经转化教育,认识到危害,有悔改表现,及时改正的; 3、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案件调查处理的; 4、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5、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多次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组织开展秘密聚集活动的; 4、到案后拒不交待本人真实身份情况,或者拒绝配合调查;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较轻 | 1、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能够认识错误,主动消除影响; 2、未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3、初次违反或干扰时间较短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多次或长时间实施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 2、曾因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受到处罚的; 3、对政府、军队、公安机关、航空、航运、铁路、交通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4、造成正常无线电业务较长时间中断、财产损失等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6、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5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较轻 | 1、对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不大的; 2、初次违反或者有害干扰的时间不长的; 3、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能够主动认识错误,真诚悔改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5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较重 | 1、曾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造成相应的无线电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3、故意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4、多次实施本行为的; 5、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6、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7、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8、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6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一般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下,或者非法获利在一千元以下的; 2、造成10条以上30条以下的个人信息或20条以上60条以下的单位秘密泄露或丢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在一千元以上的; 2、导致30条以上的个人信息或60条以上的单位秘密泄露或丢失的; 3、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或者多次(3次以上)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4、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越合法权限,侵入政府、金融、能源、交通、通信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5、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8、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7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一般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五台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五台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3次以上)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3、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8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一般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造成五台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 |||||||
3、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8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较重 | 1、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3次以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2、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9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 一般 | 1、出于非法目的,故意制作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3、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0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较轻 | 1、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减轻危险的; 3、主动交出危险物质的; 4、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5、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6、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7、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8、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1、因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1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一般 | 1、初次违反,尚未造成后果的; 2、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由于未按规定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一定数量危险物质散失社会,没有追回或者部分没有追回的; 2、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责任人为了逃避追究责任,采取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掩盖事实真相等方法,不让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情况外泄的; 3、因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故意隐瞒不报,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2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 较轻 |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主动、全部交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 |||||||
3、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 |||||||
4、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 |||||||
5、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件以上的; | |||||||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 | |||||||
4、出于非法目的而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尚未造成后果的; | |||||||
5、其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 |||||||
较重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3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一般 | 1、初次违反,经劝阻后及时纠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2、损毁公共设施后,对公共安全影响不大的; 3、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损毁公共设施两次以上的; 2、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4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较轻 | 初次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5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较轻 | 初次违反,或积极补救、更正、改过,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6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较轻 | 初次违反,或积极补救、更正、改过,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妨碍了边境管理辅助性标志、边境监控设备等边境管理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7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较轻 | 初次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座位下的救生衣,机舱内的各种设施,且未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1、多次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盗窃、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如盗窃座位下救生衣,损坏座位上的小桌板等,且未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 | |||||||
3、盗窃、损坏航空器里的航空设施,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
较重 | 1、盗窃、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如故意损坏救生衣、电子设备、烟雾报警系统、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 2、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机舱门,应急舱门等重要设施设备的; 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航空器内航空设施损坏的; 4、多次故意损坏航空器内航空设施的; 5、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内航空设施,造成航班延误的; 6、其他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五日拘留。 | ||||
38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较轻 | 1、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后,经工作人员制止,及时退出,影响较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2、主动认识错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悔改的; | |||||||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强行开启、拍打、拉扯、踢踹驾驶舱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五日拘留。 | ||||
2、使用器具、工具砸损驾驶舱门的; | |||||||
3、其他情形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 |||||||
39 | 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 一般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机组人员劝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劝阻并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严重扰乱客舱秩序的; 2、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劝阻,造成航空器起降延误、复飞等较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0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 较轻 | 1、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动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3、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盗窃、损毁或者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因本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的; 2、明知实施本行为可能会影响行车安全,仍然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对行车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造成了影响行车安全的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1 |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微小,尚未危及列车运行安全; | |||||||
3、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尚未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 | |||||||
4、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 |||||||
5、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 |||||||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在铁路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且对铁路行车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因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在铁路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的; | |||||||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42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 |||||||
3、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 |||||||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违反规定,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因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 |||||||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43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较轻 | 1、因个人使用,采石取沙数量较少的; 2、经劝阻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3、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3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较重 | 1、因本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4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 较轻 | 1、个人贪图方便,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其他人很少从此通过的; 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情形; 2、经劝阻后,不及时改正、修正的; 3、因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5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较轻 | 1、初次违反,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警告。 | ||
2、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及时退出的; | |||||||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影响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46 | 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较轻 | 1、初次违反,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警告。 | ||
2、经制止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 | |||||||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47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一般 | 初次实施本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符合安装电网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曾因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3、在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4、擅自安装电网、使用电网,不听劝阻的; 5、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8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一般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 2、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4、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9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一般 |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无人看守的,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故意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合警示标志,经劝阻或者指出不加改正的; 2、在较多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合警示标志的; 3、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4、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0 |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一般 | 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沟井坎穴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经劝阻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多次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3、曾因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5、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1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一般 |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1、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或一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价值较大的; 2、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曾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4、损毁、移动多个设施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52 |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 较轻 |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公安机关制止,及时停办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负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未造成后果的; 4、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5、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6、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个人: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 | 单位:组织者是单位的,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直接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公安机关制止,拒不停办的; 2、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拒不消除隐患的; 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有可能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 | 单位:组织者是单位的,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直接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3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较轻 | 1、初次实施本行为,且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二日以下拘留。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有所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多次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致使该场所有发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危险,或危险正在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五日拘留。 | ||||
54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 较轻 | 1、经公安机关劝阻,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2、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并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未使用胁迫、诱骗、威胁或者暴力等手段且对表演人员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4、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组织、胁迫、诱骗多名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3、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身体伤害的; 4、经制止,仍继续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5 | 强迫劳动 | 较轻 | 1、以扣押工资、奖金为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8小时以内,包含本数),劳动强度较小的; 2、利用他人需求、弱点或困境,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8小时以内,包含8小时),劳动强度较小的; 3、初次实施上述行为且强迫劳动人数在三人(不包含本数)以下; 4、劳动强度较低,对他人危害较小的; 5、行为人采用的暴力手段情节显著轻微的; 6、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7、被侵害人有过错的; 8、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9、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10、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2、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多人劳动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被强迫劳动人身体伤害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或者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劳动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在高危环境下劳动的; 7、经有关机关制止,仍继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6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较轻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等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时以上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女性、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7 | 非法侵入住宅 | 较轻 | 1、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妨害他人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多次或者纠集多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长; | |||||||
4、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持续时间较长的; | |||||||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58 | 非法搜查身体 | 较轻 |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2、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人次的; 3、非法搜查未成年人、女性、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身体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9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一般 | 1、初次实施本行为,且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较重 |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 | |||||||
3、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数额较大的; | |||||||
4、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女性、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进行乞讨的; | |||||||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60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较轻 | 1、未成年人强行讨要的; 2、初次强行讨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警告。 | ||
一般 | 1、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 2、拉扯、辱骂被乞讨人的; 3、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61 | 威胁人身安全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用语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言语恐吓,由他人传信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投寄或投掷恐吓物,如子弹、匕首、血液、动物尸体、化学危险物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以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 2、多次威胁他人或者威胁多人人身安全的; 3、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4、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如被侵害人因受到过度的恐吓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的; 5、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2 | 侮辱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侮辱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以语言口头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戏弄、挖苦的; 2、以文字和图画,如采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的形式损害他人格、名誉,以漫画的形式讽刺、挖苦他人的; 3、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4、当众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5、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在医院、商场、超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扩音、录音、视频等设备侮辱他人不听劝阻的; 2、在公共场所或公开场合采取张贴布告、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文字侮辱的; 3、侮辱残疾人、精神病人、患有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人、孕妇、六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4、使用暴力或泼洒污秽物进行侮辱的; 5、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的; 6、使用手机、信件等采取群发方式散布侮辱信息的; 7、多次侮辱他人或一次侮辱多人的; 8、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9、公然侮辱他人,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10、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送花圈等恶劣手段公然侮辱他人的; 11、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12、当众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 1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3 | 诽谤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诽谤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制作宣传品传播进行诽谤的; 2、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诽谤他人的; 3、为获取非法利益而采取网络诽谤的; 4、诽谤他人引起舆论炒作的; 5、多次诽谤他人或者诽谤多人的; 6、因诽谤他人,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7、诽谤他人,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8、捏造的事实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 9、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4 | 诬告陷害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2、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3、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栽赃给被侵害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4、以其他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财产遭受较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 |||||||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 | |||||||
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 |||||||
5、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曾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 |||||||
6、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诬告陷害他人的; | |||||||
7、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 |||||||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65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用语言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语言恐吓、由他人传达进行恐吓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物、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 |||||||
3、携带管制器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 |||||||
4、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 |||||||
5、以语言、文字和图画公然贬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名誉的; | |||||||
6、当众做有损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污秽衣物等侮辱动作的; | |||||||
7、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 |||||||
较重 | 1、多次或针对多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曾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经制止,不听劝阻的; 5、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使他人身心或名誉受损,不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6、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7、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8、造成人身伤害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6 |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行为人在特定时间(如:婚丧嫁娶、节日、生日)发送信息的; 2、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4、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7 | 侵犯 隐私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偷窥的; 2、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 3、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窃听的; 4、以文字、语言等将他人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 5、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其职业关系获悉他人隐私,非法利用或出售的; 2、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的; 3、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4、在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5、在公共场所,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 6、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7、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8、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 9、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8 | 殴打 他人 | 较轻 |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 |||||||
3、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 |||||||
4、造成伤害后果非常轻微,不构成轻微伤的; | |||||||
5、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 |||||||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持械殴打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伤害后果较重,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 | |||||||
3、曾因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 | |||||||
4、其他情节。 | |||||||
较重 | 1、结伙殴打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
3、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 | |||||||
69 | 故意 伤害 | 较轻 |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造成伤害后果非常轻微,不构成轻微伤的; 5、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故意伤害行为处罚。在引用法条时还须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
一般 | 1、持械伤害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伤害后果较重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 | |||||||
3、曾因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 | |||||||
4、其他情节。 | |||||||
较重 | 1、结伙伤害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
3、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多人的。 | |||||||
70 | 猥亵 | 一般 | 猥亵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猥亵多人的; | |||||||
3、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尚不构成犯罪的; | |||||||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71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一般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多次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追逐他人的; | |||||||
3、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 |||||||
4、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 |||||||
5、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 |||||||
6、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 |||||||
72 | 虐待 | 较轻 | 1、虐待时间不长,没有给被侵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警告。 | ||
2、被侵害人要求从轻处理的; | |||||||
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重犯的; | |||||||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长时间、经常性地实施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摧残、折磨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经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仍实施虐待行为的; | |||||||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73 | 遗弃 | 较轻 | 1、遗弃的时间不长,没有给被遗弃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处警告。 | ||
2、被遗弃人要求从轻处理的; | |||||||
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重犯的; | |||||||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1、经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仍实施遗弃行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遗弃家庭成员尚不够刑事处罚,但情节严重的。 | |||||||
74 | 强迫 交易 | 较轻 | 1、未造成损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事后主动返还财产或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4、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强迫交易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较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使用威胁、暴力或反复纠缠手段的; 3、经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5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较轻 | 1、初次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尚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煽动的群众人数较多、范围较大的; | |||||||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76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较轻 | 1、初次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尚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引发民族不满情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77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较轻 | 1、初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开拆邮件或未造成邮件丢失、毁损或未造成邮件内容泄露的; 2、经发现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两次以上实施本行为,或涉及的邮件达二件以上的; 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经发现拒不交出或者改正的; 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或泄露邮件内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78 | 盗 窃 | 较轻 | 1、实施盗窃未遂,情节特别轻微的; 2、盗窃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 3、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少量财物的; 4、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2、盗窃财物价值虽然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 (1)实施盗窃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 (2)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共同盗窃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 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6、盗窃五保户等特困群体财物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79 | 诈 骗 | 较轻 | 1、实施诈骗未遂,情节特别轻微的; 2、诈骗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 3、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少量财物的; 4、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诈骗财物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2、诈骗财物价值虽然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 (1)实施诈骗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 (2)共同诈骗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 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9 | 诈骗 | 较重 | 1、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4、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80 | 哄抢 | 较轻 | 1、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 2、哄抢少量公私财物,获得谅解的; 3、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哄抢数额不满一千元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哄抢数额虽达到一千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 | |||||||
(1)实施哄抢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 | |||||||
(2)聚众哄抢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 | |||||||
3、其他情节。 | |||||||
较重 | 1、参与哄抢2次以上的; 2、哄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4、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5、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81 | 抢夺 | 较轻 | 1、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2、抢夺少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 |||||||
3、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
一般 | 1、抢夺财物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抢夺财物价值虽然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 | |||||||
(1)实施抢夺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 | |||||||
(2)共同抢夺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 | |||||||
3、其他情节。 | |||||||
81 | 抢 夺 | 较重 | 1、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4、抢夺多人财物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82 | 敲诈 勒索 | 较轻 | 1、实施敲诈勒索未遂,情节特别轻微的; 2、敲诈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 3、敲诈勒索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少量财物的; 4、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敲诈勒索数额虽然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 | |||||||
(1)实施敲诈勒索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 | |||||||
(2)共同敲诈勒索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 | |||||||
3、其他情节。 | |||||||
较重 |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多人的; 4、敲诈勒索未成年在校学生、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83 | 故意损毁财物 | 较轻 |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较小,系因民间纠纷引起,对方有过错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2、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较小,经发现主动赔偿的; | |||||||
3、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
一般 |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虽然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 | |||||||
(1)实施故意损毁财物后经发现主动赔偿,获得谅解的; | |||||||
(2)因民间纠纷引起,对方有过错的; | |||||||
3、其他情节。 | |||||||
较重 |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4、损毁多人财物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84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行决定、命令,且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5 | 阻碍执行职务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4、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5、以推搡、拉拽、阻拦等方式阻碍执行职务的; 6、在现场起哄、围堵执法人员,煽动群众阻碍执行职务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个人) | (在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予以从重)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单位) | (在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予以从重) | ||||||
86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7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较轻 | 1、经劝阻、制止,立即停止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警告。 | ||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
一般 | 经劝阻、制止,及时停止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8 | 招摇撞骗 | 较轻 | 1、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骗取财物已经得逞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 | |||||||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 | |||||||
4、骗取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五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 |||||||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从重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在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予以从重) | ||||
89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船舶户牌、有价票证、凭证,已经使用或出售的; 2、购买少量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船舶户牌、有价票证、凭证,已经使用的; 3、以倒卖为目的,购买有价票证、凭证,已经出售的; 4、已经取得实际利益的; 5、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90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影响的; 2、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91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较轻 | 1、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