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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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40200/2023-0094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单位: 孝昌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2-26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孝昌政规〔2017〕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6 浏览次数:55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观音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孝感政发〔2013〕1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孝昌政发〔2014〕11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牌上市,包括中国证监会现设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鼓励和扶持企业是指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孝昌县行政区域内,并在孝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

第四条 成立孝昌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农办、经信局、人行、银监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国土局、人社局、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第五条 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金和时间成本为原则,制定并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加强专人联系、限时办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对企业个性化问题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注册在本县、纳税在本县的企业上市发展。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该奖励资金分三个阶段进行兑付,即:①对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依法注册登记并经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按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总额的10%进行奖励;②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按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总额的40%进行奖励;③在企业成功上市后,按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总额的50%进行奖励。

县外企业迁入我县上市发展的(即注册在本县、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县、纳税在本县),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境外上市的本县注册企业,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中介机构引进县外拟上市公司,将拟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生产经营主体迁至本县并进行辅导培育,在公司上市(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成功后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依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5号文件明确的意见,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60万元,前五名企业另奖2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即“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中介机构引进县外拟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将拟挂牌公司注册地、纳税地、生产经营主体迁至本县并进行辅导培育,在公司挂牌成功后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上投资项目,及时纳入重点项目库,优先组织对上申报;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挂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第十条 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产证不全的房产,经相关部门甄别认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符合城市规划、无产权争议的房产,可给予补办房产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对与全牌照证券公司辅导机构签订正式协议拟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周转支持;对已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周转支持。

第十二条  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人才引进、名牌评定、科技项目和高新企业申报等方面优先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授信,简化审批程序,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企业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帮助企业引进有价值的战略投资人;定期组织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经营管理、上市业务、资本运作等方面培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励,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落实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兑现,一般按年度结算,特殊情况可经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及时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挂牌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或个人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