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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40200/2023-009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孝昌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8-10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孝昌政发〔2020〕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0 浏览次数:29 字体:[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孝昌政发〔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观音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上市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省市出台的支持企业上市系列政策措施,综合考虑我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实际,2020年12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孝昌政发〔2017〕9号)部分内容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降低挂牌上市成本,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 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0号)、《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孝感政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昌政规〔2017〕1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二条  拟挂牌、上市企业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如:在股改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税收(企业以前年度应缴欠缴的税收除外),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全部完成后,将所实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第三条  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上市前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个人股权以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难以缴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公司和拟挂牌企业、挂牌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等系列措施(暂行)的通知》(孝昌政发〔2017〕5号)执行。

第五条 对孝昌政发〔2017〕5号文件发布前引进并属注册在本县、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县的上市后备企业,自该企业IPO申报材料报经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延长两年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注册在本县、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县的上市后备企业或上市企业在本县设立的持股平台,县财政对该持股公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地方留成部分90%给予奖励。

对持股平台上市前因员工股权激励、引进外部投资者和上 市后因股份减持而产生的收益,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七条  企业被纳入湖北省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或“银 种子”计划,且经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含职务相当者,人员以向湖北证监局报辅导备案为准)在本县纳税的,从报辅导之日起至上市后5年内(含5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以其变更为股份公司前一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奖励给企业;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纳税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

 

第三章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所述各项奖励,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办)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实并报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落实奖励资金。

本补充规定奖励兑现,一般按年度结算,特殊情况可经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及时兑现。符合本补充规定中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追缴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企业因挂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

(2)拟挂牌企业股改后两年内未实现成功挂牌,拟上市企业股改后五年内未实现上市的;

(3)在挂牌上市过程中,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移出本县的;

(4)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10年内迁出本县的。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2017年12月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孝昌政发〔2017〕9号)同时废止;本补充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