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昌县扶贫小额
信贷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昌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观音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孝昌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孝昌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孝昌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缓解贫困户生产资金短缺困难,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2号)和《关于印发孝昌县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16〕26号)等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贴息资金来源、对象、标准与结算方式。
第二条 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由县财政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中安排使用。
第三条 贴息对象。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是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并签定帮扶增收脱贫合同的前提下予以鼓励支持。
第四条 贴息标准与结算方式。
(一)贴息范围与标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标准按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据实给予全额贴。
(二)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1-3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可连续贴息,特殊情况下贴息期限可延长至5年。
(三)贴息申请时间。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贴息,贴息申请时间为每个季末次月初。
(四)贴息结算方式。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采取据实贴息的办法,经办银行根据每个季度内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计算贴息金额。
(五)贴息资金管理。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在经办银行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账户,并定期据实向县政府申请贴息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贴息流程
第五条 贴息流程。按照“经办银行代为申报、县人民银行核实、县扶贫办审定、委托经办银行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对借款人实行贴息,将贴息资金分期通过银行卡直补到借款人。每个季末次月初,县扶贫办、人行和经办银行要集中办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季度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审批工作。
1.经办银行代为申报。
借款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由县扶贫办向经办银行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经办银行核实身份后,将《孝昌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单》(附件1)、《孝昌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花名册》(附件2)和贷款凭证等材料,经向人民银行报备、核实后,再集中向县扶贫办申报。
2.县级人民银行核实。县级人民银行对借款人贷款金额、贴息金额、利率等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3.县级扶贫部门审定。在人民银行核实的基础上,由县扶贫办对各经办银行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最终贴息对象名单和贴息额度,并由县扶贫办在本地相关网站公示。
4.委托经办银行拨付到户。对审核通过的贴息对象,委托申报的经办银行,采取“一卡(折)通”形式,将贴息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账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扶贫贷贴息”。
履行投资分红责任的市场主体,应按《扶贫小额信贷投资分红四方协议书》要求,代贫困户按期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按季度测算市场主体应支付的分红金额(以《扶贫小额信贷投资分红四方协议书》约定的分红资金额度为准)并告知乡镇(区),由各乡镇(区)负责监督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分红资金通过经办银行汇入借款人“一卡(折)通”账户,汇入资金细目需标明“扶贫贷分红”。履行投资分红责任的市场主体,其分红责任落实情况将纳入征信管理,若连续两个季度未履行分红责任,经办银行将按《扶贫小额信贷投资分红四方协议》相关规定终止协议并提前收贷,市场主体如不能及时偿还贫困户投资的扶贫小额信贷本息,将被列为“失信企业”。
贴息和分红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汇入贫困户账户后,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将享受贴息和分红政策的贫困户名单反馈至各乡镇(区)和战区工作队,由各乡镇(区)和战区工作队将享受政策情况录入到《扶贫手册》等户档村册资料中,经贫困户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章 贴息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由县扶贫办、县人行和经办银行等部门参与的扶贫小额信贷审批协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组织实施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测和指导服务,负责贷款对象的核准、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县人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金额、贴息金额、贷款利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经办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和本息回收,代借款人办理贴息申请手续。
第七条 加强监督管理。县扶贫办要会同乡镇(区)、经办银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是否到村到户。
2.纳入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属实、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 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资料,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4.贴息资金是否严格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5.是否存在贴息资金滞留现象。
6.投资分红模式中,企业对贫困户的分红资金是否通过“一卡(折)通”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对违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贪污扶贫贴息资金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人行和各经办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孝昌县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孝昌政办发〔2016〕26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孝昌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单 | |
贴息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贴息金额(元) | |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县人行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
县扶贫办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孝昌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花名册
孝昌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花名册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
序号 | 乡镇 | 村 | 借款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一折通号 | 借款金额(万元) | 贷款利率 | 资金用途 | 贷款模式 | 借款起止期 | 贴息起止期 | 认定贴息天数 | 贴息利率 | 贴息金额(元) | ||
起 | 止 | 起 | 止 | |||||||||||||
合计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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