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孝昌县标准厂房租赁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孝昌政办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观音湖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孝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孝昌县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孝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9 日
孝昌县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昌县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等系列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发〔2022〕1号)中关于“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的意见,修订调整本细则。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经县招商引进咨询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在我县工业园区内租赁标准厂房或其他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
二、补助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租赁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生产满一年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
3.所租赁厂房必须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4.符合并达到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5.企业在县内年度纳税达到3万元/100平方米(含)以上。
6.重大项目、科技型项目、外资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和租赁特殊厂房企业,经研究同意,可实施“一事一议”。
(二)不予补助范围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或不符合《实施 细则》第二条规定补助条件的企业,以及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的企业不予补助。
三、 租金补贴标准
1.轻钢结构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每月不超过8元/平方米。
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租金补贴每月不超过10元/平方米。
3.以承租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计算,补助期限为五年,前三年按相应租金标准补助100%,第四、第五年补助50%。
4.年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以承租企业实际支付租金为标准补贴;年租金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企业自付。
四 、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
承租企业在租用厂房生产满一年后,向所在乡镇(区)申报,经初审同意后,由所在乡镇(区)会同县税务局、科技和经信局、商务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申报要求
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厂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3.承租方和出租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租金支付凭证(正式税务发票)复印件;
5.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固定资产投资凭证或其他需要的凭证等。
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内容相互印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据实核拨。
五、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8年11月16 日印发的《孝昌县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孝昌政办发〔2018〕4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厂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附件:
厂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单位: 万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 入驻园区(企业)名称 | |||||
项目建设 主要内容 | ||||||
企业法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所属行业 | ||||||
是否已 正常生产 | 投产日期 | |||||
年度纳税情况 | 开户行、户名及账号 | |||||
租用厂房面积 (租赁合同) | 租用起止时间(租 赁合同) | |||||
申请补贴金额 | ||||||
乡镇(区)意见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县税务局意见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商务局意见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县科技和经信局意见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政府意见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由申请补贴单位填写, 一式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