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编制《陡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适时更新,在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aochang.gov.cn)予以发布。需要获得陡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陡山乡人民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孝昌县陡山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http://www.xiaochang.gov.cn)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陡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形式(网址:http://www.xiaochang.gov.cn)。
乡政府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乡政府在办公楼内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乡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乡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乡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陡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名称)
办公地址:陡山乡平安路特1号乡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43290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12)4875001 传真:(0712)4875283
电子邮箱:xcxzwgk@xiaochang.gov.cn
(二)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向乡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乡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乡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申请人向乡政府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乡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1)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3)答复。受理机构将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属于本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申请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12-4875001 传 真:0712-487528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违反《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