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孝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孝昌县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即2006 年6 月30 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 年7 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 直补资金发放标准为农村原迁移民每年每人600元,直补资金发放实行“资格确认、动态管理、按年度发放、群众与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人口直补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工作;县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负责对纳入扶持范围内的移民人数核定、移民个人档案核备等工作。县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协助做好移民人口核减相关工作,相关乡镇、村为移民人口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 月1 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
(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
(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第六条 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后期扶持的直补资金给予缓(停)发:
(一)扶持对象失联期间的予以缓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
(二)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的予以停发,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停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4 月1 日前完成。
(一)移民村于每年的2 月25 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减的人口造册登记(样表附后),公示7 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核减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3 月10日前报县水利和湖泊局审核。
(三)县水利和湖泊局会同同级财政、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查,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人口花名册于3 月25 日前上报孝感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并在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县财政局。
第八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水库移民,县水利和湖泊局于每年6月30日前采取银行“一卡通”方式,将每年直补600元一次性发放到移民个人帐户。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调整出的原迁移民直补资金转为项目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水利和湖泊局、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移民直补资金的,县水利和湖泊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责任。核查出多发、漏减人员的资金追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对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实行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712-4761787)。
第十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应被核减而未被核减的人员,县水利和湖泊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核减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多发放的直补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实施。
附表: 孝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孝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 ||||||||||||||||||
序号 | 村名 | 组名 | 原个人登记信息 | 变更事项(信息变更、人口核减) | 申请变更信息 | 备注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限农商行) | |||||||||||||
注:1、个人信息变更事项包括姓名、身份证、户藉、账号、注销、参军、服刑等。
2、本表电子及签字盖章纸质版每年3月1日前报至县水利和湖泊局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3、原则上移民个人信息和账号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提交证明文件,账号(农村商业银行)变更的需要提交个人已领补贴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