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县行业主管部门、各投标人: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受理职责分工
(一)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依法处理以下范围投诉:
1.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3.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4.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5.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并依法处理以下范围投诉:
1.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和湖泊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工程等和农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7.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医疗器械、仪器设备、药品采购以及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按相关规定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投诉质疑渠道
(一)线下受理渠道
1.综合监督机构: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股
地址:孝昌县花园大道5号504室
投诉咨询电话:0712-4836898
2.行业监管机构: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业务股室受理与本行业有关的投诉事项。
3.招标人:受理异议、质疑、澄清等事项。
(二)网络受理投诉渠道:湖北省招投标电子监督平台
三、投诉受理条件
1.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2.投诉事项具体,且提供了有效线索;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提出异议的事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已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
4.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投诉;
5.投诉书格式符合《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四、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
8.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具有上述条件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五、投诉受理、处理时限要求
(一)投诉受理时限
我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补充相关材料,经补充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投诉事项,我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其中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特殊情况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投诉处理全部程序。
(三)公告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时限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完成量化记分,制作《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并同时报送我局。我局收到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及量化记分管理信息后,及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电子系统”中进行填报,并发送到省公共资源局。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原件寄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并做好相关投诉案件的归档立卷,便于以后查询。
附件:1.投诉处理流程图
2.投诉书模板
3.授权委托书